现行税收政策对律师行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完善律师行业税收政策一直是广大律师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一件大事。目前,律师行业缴纳的税种主要以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项为主,税收征收方式以查账征收为主,核定征收为辅。现行税收政策对律师行业的长远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不利于律师事务所规模发展。
个人所得税方面,合伙人律师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考虑律师行业实际,规定合伙人律师按年收入8%、6%、5%的标准扣除业务费用后,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合伙人律师给予了一定优惠,但没有充分考虑合伙人律师执业的实际情况,税前费用扣除比例仍然偏低。合伙人律师不同于企业的投资人,其身份首先是执业律师,是律师事务所主要创收者,要带头办案,而且承担着律师事务所的办公成本和费用。实践中,由于税前费用扣除比例偏低,合伙人律师税负较重,导致律师事务所难以发展新的合伙人,难以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队伍。在合伙人律师办案成本费用难以合理进行税前列支的情况下,一些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综合税负率达到22%-26%,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
二是不利于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虽然律师行业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应税项目缴纳合伙人律师的个人所得税,但律师事务所与个体工商户在成本、费用结构方面有很大差别。个体工商户在原材料采购、运输费用等方面的支出属于显性成本,可以就成本部分取得相关发票,进行税前扣除。而律师行业提供的专业服务主要体现为智力活动,从成本到收益全程,大多是脑力、体力、精力的付出,难以物化为有形成本,因而难以取得成本支出发票进行税前扣除。同时,由于律师行业内中小规模所占绝大多数(全国3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占92.8%),大都缺少精通财务、税收知识的专业人员,难以建立应对查账征收的人员体系和财会制度,准确列支成本和费用,核算利润的难度很大。由于缺乏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会计处理规定,加之一些地方实行全行业查账征收,造成了律师事务所在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情况下勉强建账建制,也产生了很多律师搜集发票用以扣除税前费用的情况,存在着较大风险隐患,导致律师行业普遍焦虑,感到缺乏职业安全感,不利于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三是不利于律师履行社会责任。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律师队伍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律师在从事自己业务工作的同时还承担着公益性法律服务的责任。律师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是一种无偿行为,对公益性法律服务征税,加重了律师行业的税务负担,也影响了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我国律师行业虽然恢复重建有30多年时间,但从依法治国和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角度看,需要通过建立起符合我国律师行业特点,科学公平合理的律师行业税收政策,大力扶持、促进律师行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律师行业的会计核算制度,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的会计制度一定程度上都存在会计政策选择不健全、科目设计不全面、成本费用归集不合理、会计核算方法偏差等系统性问题。考虑到律师行业难以准确列支成本、费用及核算利润,合伙人律师和提成律师的智力劳动难以物化为有形成本,难以取得支出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我们建议,仍对律师行业采取核定征收的征收方式。在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会计核算办法出台之前,暂缓实施查账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