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尤其对于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和急于快速积累资产的年轻人,很多人都选择了在工作之外再找一份兼职,多赚点钱养家。但是如果调配不好,就容易出现一心不能二用的情况,同时对两家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公司与兼职的劳动者的矛盾也随之而来。
小李在一家药房担任质量负责人,同时也在一家急救中心担任随车医护人员。小李在急救中心任职初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但是小李依旧在急救中心工作。今年3月,小李生病住院,医生建议卧床休息3个月,在此期间,急救中心了解到小李还在药房工作后没有支付小李病假工资,并在小李病好后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小李不服,觉得他跟急救中心存在劳动关系,理应支付自己工资,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要求急救中心支付自己病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那么小李是否能胜诉呢?仲裁委给出的裁决是支持病假工资,其他的予以驳回。为什么小李得不到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呢?就是因为他同时与两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不支持劳动者同时享受双重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急救中心认为小李没有告知在药房还有一份工作,属于欺瞒,不支付病假工资也是不对的。小李没有构成欺瞒。《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也就是说只有单位问起而小李隐瞒不说才能构成隐瞒,合同无效;单位没有问起的话小李是没有主动告知义务的,合同依然有效。但不管有没有欺瞒,病假工资还是应该发放的。
所以,以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别忘了主动询问劳动者是否存在兼职的情形;对于劳动者来说,也要谨慎对待兼职,防止兼职影响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尤其要慎重对待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