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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胆包天!高铁工地电缆都敢偷?赣州这6人被判重刑

2019/11/14 9:52:54发布184次查看

近日,昌赣高铁联调联试的试运行高铁动车从南昌西站开出,顺利抵达赣州西站,这载着赣南人民希望的一刻终于来了,赣南将迈入高铁时代。
令人气愤的是
在大家心心念念
昌赣高铁早日通车的时候
竟有一团伙盗窃高铁工地电缆
旅游线路的绝美风景(图源网络)
2019年1月,被告人冯某龙、苏某岭商量欲在赣州市周边的高铁工地上盗窃电缆线进行销赃获利,并邀集被告人丁某才、冯某祥参与,由丁某才负责联系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买家薛某辉(另案处理)。
2019年2月,被告人丁某才搭载被告人冯某龙、苏某岭、冯某祥到赣县区储潭镇幸福村昌赣高铁燕子岩1号隧道东侧铁路桥路段偷盗高铁工地电缆。被告人丁某才联系买家薛某辉,买家薛某辉联系被告人黄某添,被告人黄某添邀集被告人林某纯从广东省惠州市前往江西省赣州市拉货。
被告人黄某添、林某纯发现该电缆线系被告人丁某才等偷来的,仍将该电缆线转运至薛某辉指定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华镇太和村茶岗岭的一养殖场院内。
事后,被告人丁某才、冯某龙、冯某祥、苏某岭各分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黄某添、林某纯各分得人民币8000元。
经赣州市赣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354177元,其中被盗走的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163615元,被损毁未盗走的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190562元。
被告人冯某龙、苏某岭、冯某祥、丁某才、黄某添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添、林某纯各退出违法所得计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冯某龙、苏某岭、冯某祥、丁某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添、林某纯明知是他人盗窃犯罪所得的财物,仍帮助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冯某龙、苏某岭、丁某才具有前科劣迹,被告人林某纯当庭不如实供述,不具有坦白情节,检察机关根据本案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一、被告人冯某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二、被告人苏某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三、被告人丁某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四、被告人冯某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
五、被告人林某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六、被告人黄某添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七、继续向被告人冯某龙、苏某岭、丁某才、冯某祥追缴被盗电缆线(既遂部分)折价款163615元,发还给被害人。
八、被告人林某纯、黄某添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共计1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盗窃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涉案金额的规定:
1、数额较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2、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3、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8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时,警方提醒
无论是个人或者单位,收购赃物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更能构成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希望广大经营者在收购时要谨慎对待,仔细询问物品的来源,做好销售人员的登记工作。经营者本身要遵纪守法,如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广大市民群众也不要参与销赃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现销赃活动要第一时间报警。
来源:赣县检察
近日,昌赣高铁联调联试的试运行高铁动车从南昌西站开出,顺利抵达赣州西站,这载着赣南人民希望的一刻终于来了,赣南将迈入高铁时代。
令人气愤的是
在大家心心念念
昌赣高铁早日通车的时候
竟有一团伙盗窃高铁工地电缆
旅游线路的绝美风景(图源网络)
2019年1月,被告人冯某龙、苏某岭商量欲在赣州市周边的高铁工地上盗窃电缆线进行销赃获利,并邀集被告人丁某才、冯某祥参与,由丁某才负责联系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买家薛某辉(另案处理)。
2019年2月,被告人丁某才搭载被告人冯某龙、苏某岭、冯某祥到赣县区储潭镇幸福村昌赣高铁燕子岩1号隧道东侧铁路桥路段偷盗高铁工地电缆。被告人丁某才联系买家薛某辉,买家薛某辉联系被告人黄某添,被告人黄某添邀集被告人林某纯从广东省惠州市前往江西省赣州市拉货。
被告人黄某添、林某纯发现该电缆线系被告人丁某才等偷来的,仍将该电缆线转运至薛某辉指定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华镇太和村茶岗岭的一养殖场院内。
事后,被告人丁某才、冯某龙、冯某祥、苏某岭各分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黄某添、林某纯各分得人民币8000元。
经赣州市赣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354177元,其中被盗走的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163615元,被损毁未盗走的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190562元。
被告人冯某龙、苏某岭、冯某祥、丁某才、黄某添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添、林某纯各退出违法所得计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冯某龙、苏某岭、冯某祥、丁某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添、林某纯明知是他人盗窃犯罪所得的财物,仍帮助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冯某龙、苏某岭、丁某才具有前科劣迹,被告人林某纯当庭不如实供述,不具有坦白情节,检察机关根据本案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一、被告人冯某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二、被告人苏某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三、被告人丁某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四、被告人冯某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
五、被告人林某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六、被告人黄某添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七、继续向被告人冯某龙、苏某岭、丁某才、冯某祥追缴被盗电缆线(既遂部分)折价款163615元,发还给被害人。
八、被告人林某纯、黄某添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共计1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盗窃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涉案金额的规定:
1、数额较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2、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3、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8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时,警方提醒
无论是个人或者单位,收购赃物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更能构成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希望广大经营者在收购时要谨慎对待,仔细询问物品的来源,做好销售人员的登记工作。经营者本身要遵纪守法,如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广大市民群众也不要参与销赃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现销赃活动要第一时间报警。
来源:赣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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