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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借贷公司玩“套路贷” 受害人不堪忍受债务自杀

2022/5/9 0:11:17发布79次查看
中国江苏网2月4日讯 日前,常州武进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套路贷”案件。2017年10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丁某伙同田某某等成立“天诚公司”,以“违约金”等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虚高借款合同,通过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对6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共计获利3.5万元,诈骗未遂8万余元。被害人黄某因不堪忍受债务而自杀(后经抢救暂无生命危险),被害人尹某因此被限制人身自由、殴打和抢劫。
据介绍, 近年来,以民间借贷为幌子的“套路贷”犯罪日益猖獗,这类案件中有些虽然诈骗数额不高,但社会危害性不小,一些受害者被打、被抢,一些受害者甚至自杀。
案情分析·“套路贷”,主要有五种典型套路
丁某涉嫌的这起“套路贷”案件的承办检察官韩嵩表示,目前,从全国各地发生的“套路贷”案件来看,基本可以总结出此类案件具有五大典型特征,丁某涉嫌案件中的“套路”也基本与这些特征相符。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通常涉案的嫌疑人对外会以“小额借贷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出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资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本案中的丁某就是在去年10月伙同田某等成立了小额借贷公司“天诚公司”,并招收了4名业务员和催收员,开始营业。营业初期,丁某也一直宣称从事小额的借贷业务,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就可办理业务。
制造银行流水痕迹
嫌疑人常以行规为由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的欠条,然后通过汇款在借款人账户刻意制造出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为后续实施诈骗打基础。
例如本案中,丁某为受害人张某办理贷款时,张某提出要贷款8000元,两人口头协商好,贷款8000元,实际到手是5000多元,其他作为平台费用,分15期还款,每期还800元。但是张某在签借条时,却发现借条上债权人一处是空白,而且借款金额是20000元,询问后得知是行业内规定,还款时按照口头约定的还就行了。除此以外,丁某同样以行业规定为由,往张某的卡上转了20000元,让其扣除借款的5000多元后,将剩余的14000多元转回给自己。“这其实就是在刻意制造银行流水,作为以后问张某讨要20000元借款的证据。”韩嵩解释。
不出所料,按照口头约定,张某每周二需要往公司财务的微信上按时转账还款,但还到第二期时,张某资金紧张,和财务协商缓两天还款,得到了对方的同意。谁知,第二期还款日刚过,张某就被丁某告知出现违约情况,要求其根据借条上的金额,立刻还款2万元。
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
借贷公司会通过各种手段故意让被害人违约,比如还款时借故到外地,让借款人无法联系到,或者将“逾期还款”的时限按小时或分钟计算,最终将还款者逼上绝路。例如上文中提到的受害人张某,虽然已经与所谓的公司财务约定延期两天还款,并得到对方同意,但因没有证据,此后还是被认定为违约,需要偿还“虚高债务”。
“本案中向丁某借款的黄某也遇到这个问题,写借条时,黄某听从丁某所谓的行业规定,签下了金额虚高的借据,丁某也承诺按口头约定还款即可,哪知丁某半路要求按照借条时间立即还款,还款金额虚高了一倍。”韩嵩说。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嫌疑人通常会介绍一些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然后重复套路二,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韩嵩介绍,丁某案中,丁某的老乡黄某因做生意资金短缺,在去年12月向丁某借款2万元,并签订车辆抵押协议,约定还款24000元。后丁某得知黄某不能按时还钱,带人上门讨债未果,向黄某介绍了借款对象小田。提出由黄某向小田借款先将自己这里的借款平掉,后期黄某只需还款给小田,在时间上会有所充裕。黄某见其丁某拿不到钱不愿离开,只得向小田再次借款。
后黄某向小田借款25000元,借条依旧虚高签了5万,借款期限三天,口头约定第二天开始还钱,没钱就每天还500元,持续2个月。约定后小田立即转了25000元到黄某银行卡上。黄某随即偿还丁某借款24000元。“就是这样利滚利,黄某的债务莫名翻了一番,后来经不住还款压力,黄某在家喝农药自杀,索性抢救及时,目前已没有生命危险。”韩嵩感叹道。
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
犯罪嫌疑人在索款过程中会采取威胁、恐吓、甚至抢劫等暴力手段,或者通过提起虚假诉讼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丁某案中,涉及到的多名被害人都或多或少都遭被追债时受到过恐吓,被害人尹某还因此被限制人身自由,遭到殴打和抢劫。“其中一位被害人被逼得没办法了,是由其父亲出面帮他还的钱。”韩嵩说。
高利贷还是借贷,“套路贷”就是诈骗
许多人对高利贷并不陌生,但对近年来出现的新名词“套路贷”却并不怎么了解。其实高利贷和“套路贷”对于借贷人来说,都会产生一定的伤害,但就行为目的、手段、法律结果来看,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
韩嵩分析, “套路贷”与高利贷的行为目的不同。“套路贷”的“借款”是嫌疑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的目的主要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而高利贷的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手段方法不同也是“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韩嵩介绍,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虚增款项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款项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款项一般是以利息;其次是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数额认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所以在主观上认为虚增部分不必偿还,而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最后是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中的违法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躲避或阻碍被害人还款,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而高利贷的出借方则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就法律后果而言“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一般定为诈骗罪,若在实施过程中涉及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则还可能涉及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名。而高利贷作为一种借贷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只是本金及年利率不超过36%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韩嵩提醒,如果借款人迫不得已需要借贷时要选择有资质、运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借贷过程中,贷款人提出要收取“保证金”、签订虚高借贷合同时,借贷人应当予以拒绝,因为一旦签订高额借条,日后当贷款人拿着这张借条讨债时就很被动。“如果意识到自己不幸陷入‘套路贷’,不要再糊里糊涂地被犯罪嫌疑人带着去‘平账’以还清上一笔钱款,这样只会滚雪球似地欠下更多外债。应及时向警方报案。同时,受害人自己可以保留好相关语音,银行转账取现记录,平账证据线索等,维护好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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